【警示案例—泄密篇】收发环节
2026-07-28 06:00:00


保管好涉密文件、资料是保密工作的重中之重。实际工作中,部分机关、单位对涉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制度不落实等诸多问题,涉密文件、资料违规复制扫描、丢失被窃或者违规销毁导致的泄密事件时有发生,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案例 119

签领密件未登记 随手放置致丢失




某市委办公室在涉密文件清退工作中发现,团市委不能按时清退 1 份秘密级中央文件。经查,2016 年 6 月,团市委宣传部部长方某从市委办公室签领上述文件后,随手将文件放在办公桌资料堆里,既未严格履行登记签收制度,也未及时进行归档入卷,加之后来办公室搬迁调整,其彻底将此事抛之脑后,最后导致文件下落不明。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方某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 120

未经请示代签收 流程缺失丢密件




2013 年 5 月,某市属单位司机温某到市委办公室收发室领取报纸时,在未请示单位办公室主任黄某,也未告知负责文件收发人员的前提下,代为签收了涉密文件。回到单位后,温某未与单位负责文件收发人员履行签收手续。2014 年 4 月,市委办清退文件时发现文件丢失。经多方查找,未找到丢失的涉密文件。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温某、黄某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 121

匆忙签收放窗台 未作登记查无果




2014 年 1 月,某单位机要员卞某在帮助办公室有关人员分发物资时,接到市委机要员来电,称机要交通车已到单位门口。卞某在单位办公楼门口,签收了装有多份涉密文件的 6 个信封,未拆封、未登记,顺手放在大楼一楼窗台上。分完物资后,卞某却忘记将上述信封带回办公室。2 月底,市委要求清退涉密文件时,卞某发现涉密文件丢失,但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擅自决定私下查找。4 月,在查找无果的情况下,卞某才向单位报告。该单位随即向公安机关、保密部门报案,经全力查找仍无下落。事件发生后,该单位给予卞某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给予办公室主任潘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党委书记姜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 122

节前领件却遗忘 节后上班无下落




2012 年 12 月,某涉密单位办公室机要秘书章某到当地市委办公室领回 2 份秘密级文件。2013 年 1 月,元旦假期结束,章某返回单位上班,但忘记了曾在节前提取过 2 份秘密级文件。直到 2014 年 3 月清退文件时,章某才发现文件丢失,后经过多方查找仍无下落,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章某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 123

签收文件未登记 匆匆操作致丢失




某国有企业下属公司机要员贾某签收了 9 份涉密文件,但没有按照要求及时退还。经调查,1 个月前,市委机要交通人员将涉密文件送至该公司时,贾某正忙于私事,匆匆签收后就把文件放在公司一楼阳台上,没有及时登记文件。事情忙完后,贾某忘记取回文件,直到 1 个月后市委机要交通处要求清退文件,才发现丢失。有关部门组织全力查找,一直未找到丢失的文件。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均受到严肃处理。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收发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来源:《以案示警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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