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详解读--保密管理(四)
2024-12-24 09:30:00



























































































贯彻落实保密法

你我都是保密人

【新法解读】保密管理(四)

第三十五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三十六条:数据保密管理

第三十七条:涉外保密管理


保密管理(四)


第三十五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新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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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规定

“拟公开的信息”,既包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信息,也包括其他机关、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职责。行政机关以外的机关、单位公开信息,也应当建立相应的保密审查机制。
关于保密审查的原则。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严格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正确处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做到该保守的秘密坚决守住,该公开的信息安全公开。
关于保密审查的内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关于保密审查的程序。机关、单位拟公开的信息,应当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机构审查后,报本机关、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公开。机关、单位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数据保密管理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新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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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数据保密管理的规定     

“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在国际竞争中发挥的效用日益提升,对数据的掌控能力是衡量国家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数据安全问题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息息相关。党中央高度重视数据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第一款是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保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是国家秘密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处理活动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符合国家秘密保密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同时遵守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保密管理的门性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的规定。数据汇聚、关联,主要是指数据汇总、聚合后在原有数据的基础上形成数据集合,或者数据通过时间、地域、国别、领域等一定共性相互联系。信息化条件下,数据收集、汇聚、挖掘、分析更加便利,很多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经过汇聚、关联可能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整理分析后可能属于国家秘密。
第三款是关于机关、单位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加强安全管理的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控制数据访问权限,防范数据泄露,采取加密存储、授权访问、严格控制共享范围或者其他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密防控措施。




       

第三十七条:涉外保密管理



机关、单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新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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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涉外保密管理的规定

关于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境外”是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是指在与境外或者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交往与合作中,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交往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后,向境外合作方提供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时,应进行保密审查并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执行政府间保密协定或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的国家秘密事项及理由,承担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目前,涉及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保密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以及对外交往与合作提供涉密资料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等。
关于任用、聘用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随着我国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入,许多领域引进境外人才,任用、聘用境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情况日益增多。机关、单位在境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在工作中确需接触、知悉我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审查批准。
机关、单位应当与经批准知悉国家秘密的境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需要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及理由、承担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协议的法律效力。机关、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保密协议执行情况。一旦发现违反协议的情形或存在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应立即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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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密协会CDCA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