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移送公安机关。
有关法条:
(1)《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第五条第一款 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
(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现已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法条中“监督检查部门”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权利人可就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当事人违反约定保密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有关法条:
(1)《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中“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3)《仲裁法》。看保密协议是否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涉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