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合法维权渠道
2025-01-07 09:22:35


2025


商业秘密保护--

合法维权渠道

目录

证据收集

维权渠道

证据收集

01 应急措施<<<<

      权利人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迹象、线索时,应急措施大致包括以下方面:核实泄密内容、调查泄密原因与责任人、搜集泄密证据、追究相关责任、制定补救措施方案、开展保密整改。

02 关键措施<<<<

      搜集证据,必要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1)泄密信息为一般公众不知悉或者无法轻易获得的信息;

     (2)泄密信息的具体内容、载体、已采取的保护措施;

     (3)可能的泄密途径;

     (4)可能与泄密信息有关的人员(如在职员工、离职员工、退休员工)的信息;

①有关人员在本企业的工作经历、工作内容、接触到的涉密信息;

②有关人员在本企业接受保密培训的记录;

③有关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协议);

     (5)可能与泄密信息有关的第三方;

     (6)侵犯涉密信息的具体行为表现;

     (7)对方使用泄密信息可能导致的后果。

维权渠道


根据证据收集情况,权利人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维权:

一、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构成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移送公安机关。

     有关法条:

   (1)《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第五条第一款 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

(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现已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法条中“监督检查部门”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侵权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规定(法条同上),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权利人可就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当事人违反约定保密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有关法条:

     (1)《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中“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3)《仲裁法》。看保密协议是否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涉密问题。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就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保密性提供初步证据,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五、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向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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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保密协会CDCA2019

        文案来源:小圆子跟你唠胡同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