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详解读--保密管理(七)
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保密人【新法解读】保密管理(七)第四十四条:机关、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涉密人员出境管理第四十六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管理第四十七条:泄密事件补救和报告保密管理(七)第四十四条:机关、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新法解读1 关于机关、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机关、单位要依据涉密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机关、本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分类确定、上岗保密管理、在岗保密管理、出境保密管理、离岗离职保密管理、权益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涉密人员的权利”,是指涉密人员除享有作为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的各项权利外,还有权要求机关、单位为其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岗位责任和要求”,是指涉密人员掌握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保密业务培训,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及保密设施、设备,制止和纠正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接受保密监督检查等。关于监督检查。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接受保密审查和复审,参加保密教育培训,遵守保密规定等情况。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责任情况作为考察考核、职务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第四十五条:涉密人员出境管理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新法解读1关于涉密人员出境管理的规定涉密人员作为国家秘密的知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与国家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加强涉密人员出境管理,既是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涉密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办理出境手续。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或者任用、聘用涉密人员的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等。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境审批,均应当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等审批。涉密人员出境前,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必要时保密工作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管理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新法解读1 关于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管理的规定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经本机关、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同意,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离岗”,是指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工作岗位,仍在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的情形。“离职”,是指涉密人员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本机关、本单位的情形。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机关、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与其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及时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办理移交手续。“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从就业、出境等方面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采取限制措施。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申请出境的,按照在岗涉密人员申请出境程序办理;定期向原机关、单位报告本人有关情况;不得在发布信息或者接受采访过程中涉及知悉的国家秘密。脱密期满,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仍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涉密人员脱密期自批准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之日起计算,脱密期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单位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本单位实际和涉密人员所接触、知悉、使用的国家秘密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脱密期期限,原则上不低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脱密期期限。 第四十七条:泄密事件补救和报告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新法解读1关于泄密事件补救和报告的规定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的法定义务。“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是指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泄密事件或泄密隐患后,为避免或减轻泄密危害后果而采取的一切适当措施,比如,拾得他人遗失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时送交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机关;发现他人出售、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是指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发生泄密或可能发生泄密的机关、单位报告,或者向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单位,应当立即查明情况,存在泄密隐患的,要采取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发生泄密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书面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被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泄密事件发现过程,泄密责任人基本情况,泄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及过程,泄密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处理。本期编辑:郭小欢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更多信息成都市保密协会CDCA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