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保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支管理,保障协会业务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都市保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单位。

第二章 会费管理

第三条  单位会员根据本单位入会时间,按时交纳年度会费。会费标准为:副会长单位会员:1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员:8000元/年,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会员:5000元/年,普通单位(监事单位)会员:2000元/年。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讨论后,可对会费收取标准进行临时性调整。

第四条  会费交纳通知由协会会员外联部负责。会员应于每年度的规定时间内交纳本年度会费。经批准加入协会的新会员,在接到入会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第三条规定标准交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会费收取及发票开具由协会综合管理部负责,同时综合管理部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未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的,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交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协会章程规定会员部分权利。

第六条  会费要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使用原则,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各种会议活动;

(二)为会员提供各类交流、学习资料;

(三)开展对外学习交流与联络等协会活动;

(四)协会日常办公支出;

(五)开展、参与各类公益活动;

(六)其他协会工作有关支出。

第七条  会费收取、使用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并按要求进行公开,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一)实行会费预算、决算制度,每年会费收支预算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协会秘书处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三)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24年6月24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保密协会负责解释。

2026-08-14 16:0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