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保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保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三条 会员范围:协会会员由成都市及周边范围内从事保密相关工作或热心支持保密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所组成。凡拥护协会《章程》,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会员入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后,颁发会员证书。

(一)提交入会申请

1.申请单位提交《成都市保密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履行其单位会员职责。会员代表应为该单位保密办主任或保密工作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的领导),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

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会员外联部的联络工作。

2.个人入会,应填写《成都市保密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附个人会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职工以个人名义要求入会的,在企业享有单位会员资格后,方可提出入会申请。

(二)审核审批

1.协会会员外联部在收到入会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报协会办公会或办公例会复审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2.经理事会批准成为会员后,会员外联部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出入会通知。

3.申请单位在接到入会通知6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交纳当年会费。若有特殊情况在6个月至12个月内交纳会费的,申请单位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若超过12个月无故不交纳会费的,根据《成都市保密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颁发证书

1.协会会员外联部于申请单位交纳会费后,将申请单位信息正式转入会员库,并颁发会员证书和相关资料,完成入会程序。

2.加入协会的单位、个人,自批准入会之日起,即享有并应履行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会费收交

(一)会员应根据《成都市保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二)会费收取由协会会员外联部负责,单位会员入会当年会费应在收到入会函后6个月内交纳,此后每年会费应于每个自然年度的前6个月交纳。

(三)单位会员在收到协会会员外联部发出的催交会费通知书后,6个月内仍不交纳会费或未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的,视为无故不交纳会费,连续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的,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会员管理

(一)会籍管理

1.协会会员外联部负责建立会员档案,进行会籍管理。

2.会员档案主要包括:会员申请材料、会内活动情况记录(参与协会活动及社会表现)、相关变更说明及其他材料。

3.协会会员外联部负责编制会员通讯录。

4.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人,须书面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并推荐继任人员。理事会成员单位继任会员代表人须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方可担任理事会相应职务。

理事会成员单位会员代表人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协会会员外联部提请理事会责成该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人。

5.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会员外联部提交相关变更说明:

(1)单位会员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协会联系人及相关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

(2)单位会员实体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的;

(3)个人会员姓名、身份证号、政治面貌、职称、学历、学位、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发生变更的;

(4)协会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协会会员外联部收到会员变更说明后应及时更新会员档案,如有需要于次月换发会员证书。

(二)日常管理

1.协会会员外联部负责收集会员向协会反映的有关情况,深入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密切双方关系,每年随机走访会员单位。

2.协会会员外联部负责以电话、信函、邮件等方式与会员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记录联系情况。

3.协会会员外联部负责记录会员参加协会活动等情况。

(三)奖励和惩戒

1.对保密事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况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和其他形式的奖励,同时记入会员档案。

2.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警告、取消会籍等处分:

(1)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的名义组织社会活动,如:培训、招商、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2)不按时交纳会费;

(3)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协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4)违背协会《章程》、违反职业道德,给相关领域工作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5)损害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

(7)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条 会员服务

(一)个人会员

1.颁发成都市保密协会个人会员证书;

2.个人会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和规定的前提下,经报协会办公室书面批准后,可以成都市保密协会个人名义参与相关活动;

3.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就协会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4.可参加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5.及时获得协会动态及相关信息。

(二)普通会员单位

1.颁发成都市保密协会会员证书;

2.提供成都市保密协会单位会员名义,单位会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和规定的前提下,经报协会办公室书面批准后,可以使用该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3.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就协会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4.参加协会发起、承办的各类社会活动,可优先参加协会限定名额的活动,享受优惠;

5.提供保密培训及其他相关服务;

6.及时提供协会动态及相关信息,获得业务信息与项目对接;

7.不定期通过协会公众平台推送单位会员动态;

8.定期提供协会会员单位通讯录;

9.提供会员间信息资讯沟通和联络服务,搭建交流、沟通、合作的平台。

(三)理事单位

1.颁发成都市保密协会理事单位牌匾;

2.提供成都市保密协会理事单位名义,单位会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和规定的前提下,经报协会办公室书面批准后,可以使用该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3.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就协会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4.参加理事会;

5.参加协会发起、承办的各类社会活动,可优先参加协会限定名额的活动,享受优惠;

6.提供保密培训及其他相关服务;

7.及时提供协会动态及相关信息,优先获得业务信息与项目对接;

8.不定期通过协会公众平台推送单位会员动态,推送1期单位专题介绍;

9.定期提供协会会员单位通讯录;

10.提供会员间信息资讯沟通和联络服务,搭建交流、沟通、合作的平台;

11.享受优先推荐协会评优表彰单位的权益;

12.单位会员代表人担任协会理事职务。

(四)常务理事单位

1.颁发成都市保密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牌匾;

2.提供成都市保密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名义,单位会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和规定的前提下,经报协会办公室书面批准后,可以使用该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3.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就协会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4.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5.参加协会发起、承办的各类社会活动,可优先参加协会限定名额的活动,享受优惠;

6.提供保密培训及其他相关服务;

7.及时提供协会动态及相关信息,优先获得业务信息与项目对接;

8.不定期通过协会公众平台推送单位会员动态,推送1至2期单位专题介绍;

9.定期提供协会会员单位通讯录;

10.提供会员间信息资讯沟通和联络服务,搭建交流、沟通、合作的平台;

11.享受优先推荐协会评优表彰单位的权益;

12.单位会员代表人担任协会常务理事职务。

(五)副会长单位

1.颁发成都市保密协会副会长单位牌匾;

2.提供成都市保密协会副会长单位名义,单位会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和规定的前提下,经报协会办公室书面批准后,可以使用该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3.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就协会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4.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协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5.参加协会发起、承办的各类社会活动,可优先参加协会限定名额的活动,享受优惠;

6.提供保密培训及其他相关服务;

7.及时提供协会动态及相关信息,优先获得优质业务信息与项目对接;

8.不定期通过协会公众平台推送单位会员动态,推送1至2期单位专题介绍;

9.定期提供协会会员单位通讯录;

10.提供会员间信息资讯沟通和联络服务,搭建交流、沟通、合作的平台;

11.享受优先推荐协会评优表彰单位的权益;

12.单位会员代表人担任协会副会长职务。

第八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要求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外联部;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经提醒无效的,即视为自动退会。

(二)退会须交回会员牌匾及会员证书,并由会员外联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在协会网站或公众平台上公告。会籍注销后不得再以协会会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经成都市保密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保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成都市保密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2026-08-14 1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