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泄密篇】定密主体不适格
2026-06-30 09:58:37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础性、源头性工作。及时、准确、科学定密,既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也是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然而,有的机关、单位应当定密而不定密,不应当定密而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这些漏洞和问题往往导致泄密事件的发生。


案例 097

权限不足乱定密 普通文件标机密




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省某县 A 镇政府网站登载了 1 份标志为 “机密” 的文件,涉嫌泄密。经查,A 镇政府分管领导唐某在审核文件时,认为其涉及的有关工作非常重要,于是将文件 “确定” 为 “机密” 级国家秘密。该镇政府网站维护人员叶某未经审批,擅自将文件上传至互联网,造成不良影响。事实上,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A 镇并无相应的定密权限。而且,经鉴定,该文件内容完全不涉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责成唐某作出深刻检查,扣发当年年终奖金;对叶某进行批评教育,调整工作岗位,扣发当年年终奖金。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来源:《以案示警系列丛书》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