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础性、源头性工作。及时、准确、科学定密,既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也是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然而,有的机关、单位应当定密而不定密,不应当定密而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这些漏洞和问题往往导致泄密事件的发生。
案例 098
工作信息私标密 负面影响难消除
2021 年 11 月,某区疫情防控人员赵某某、向某、卢某某为引起基层单位重视,在无任何定密依据且未经过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将 8 份涉及相关工作的信息标注为 “秘密” 字样,发送至辖区防疫工作微信群,导致文件被大量转发扩散,对当地防疫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事件发生后,赵某某、向某、卢某某均被给予组织处理。
案例 099
主观标密无依据 造成影响悔莫及
某市机关幼儿园教师起草该园开学通知时,为引起家长重视,在材料左上角标注 “秘密” 标志,并发送至该幼儿园微信家长群,被家长转发至其他微信群,造成负面影响。事件发生后,该教师被给予批评教育。
案例 100
依据不足误操作 转发文件滥标密
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省国税局印发 1 份秘密级文件,并登载在门户网站上,涉嫌泄密。经鉴定,该文件不属于国家秘密。经查,该文件主要内容为转发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非涉密文件精神,不涉及保密事项范围,某省国税局存在定密不准、滥标密等问题。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国税局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和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制定、修订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明确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内容、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产生部门或者岗位、制定依据等。
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实施,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来源:《以案示警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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