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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及保密密码法治知识竞答活动的通知
12-02
2024
新保密法详解读--定密(二)
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保密人【新法解读】定密(二)第十八条:派生定密第十九条:定密职责、定密内容和密点标注定密知识(二)第十八条:派生定密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新法解读1 关于派生定密的规定 派生定密,是指机关、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定密,不受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定密权限限制。无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派生确定国家秘密;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本机关、本单位保密事项范围外已定密事项,派生确定国家秘密;具有较低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也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较高密级的已定密事项,派生确定超出本机关、本单位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派生定密:(1)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的;(2)涉及已定密事项密点的;(3)对已定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4)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不涉及已定密事项内容或者密点的,不应当派生定密。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与已定密事项密级保持一致,不得自行调整密级。派生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按照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定。派生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原定密机关、单位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第十九条:定密职责、定密内容和密点标注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新法解读1 本条是关于定密职责、定密内容和密点标注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4层含义:第一,定密是机关、单位的法定职责。机关、单位对产生的属于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这是确保国家秘密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是机关、单位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的重要内容。第二,定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详细列出了每一项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对于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机关、单位认为确实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无相应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符合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事项,应当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第三,定密的内容包括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定保密期限,有利于防止国家秘密“终身保密”的情况,降低保密成本,实现精确高效管理;确定知悉范围,有利于国家秘密的严格管控,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第四,有条件的机关、单位可以开展密点标注工作。密点,是指决定一个事项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的关键内容,可以与非国家秘密以及其他密点明确区分。它是国家秘密事项中的最小独立信息单元,可以表现为词、句、段落、数据、图表等。推动密点标注工作,对提升定密精准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当某个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点具备特征清晰、独立性强、易于判断等条件,或者该事项需在下级单位广泛执行时机关、单位可以开展密点标注工作。标注密点可以在相应文字、段落附近标注,也可以以附件、附注或其他形式作出说明。 本期编辑:郭小欢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更多信息成都市保密协会CDCA2019
11-29
2024
新保密法详解读--定密(一)
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保密人【新法解读】定密(一)第十六条:定密责任人第十七条:定密权限定密知识(一)第十六条: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新法解读1 关于定密责任人的规定 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建立完善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行使定密权,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有利于明确定密责任,限制定密权限,规范定密行为。第一款规定定密责任主体。定密责任人包括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承担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职责。定密工作量较大、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机关、单位,可以由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在指定范围内具有定密权,其在职权范围内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不得再次指定其他人为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定密责任人的职责既包括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第二款规定定密工作程序。明确先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承担法律责任。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定密权限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新法解读1关于定密权限的规定第一款明确定密应当遵守定密权限。定密权限应当由法律限定。机关、单位是否具有定密权和具有何种层级的定密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第二款对定密权作出限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同时,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第三款规定无权定密的处理办法。机关、单位产生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但该机关、单位没有定密权,或者有定密权但定密权限低于该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的,机关、单位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同时立即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则根据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接到定密报告的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批复。第四款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定密权限。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定密权限定密。 本期编辑:郭小欢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更多信息成都市保密协会CDCA2019
11-28
2024
关于征集保密文创设计及思路的通知
附件1.保密文创设计及思路登记汇总表docx.docx附件2.授权承诺书docx.docx
11-27
2024
新保密法详解读--国家秘密(四)
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保密人【新法解读】国家秘密(四)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变更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审核和解密国家秘密知识(三)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变更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新法解读1 关于国家秘密变更的规定 一、规定国家秘密变更的内容、条件和主体。国家秘密的变更内容包括密级的降低或者提高、保密期限的缩短或者延长、知悉范围的调整。三者既可以单独变更,也可以同时变更。本条所称“情况变化”,是指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改变,或者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已作调整。 国家秘密变更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定密机关、单位,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 二、规定国家秘密变更的通知。国家秘密变更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作出变更决定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审核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新法解读1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审核和解密的规定 一、国家秘密年度审核制度。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做到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必审核、信息公开前必审核、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前必审核。经审核,仍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履行程序予以解密;认为仍应继续保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不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但需要注意的是,解密不等于公开。 二、“保密期限已满”主要是指以下3种情形:一是定密时确定的保密时限已经届满;二是定密时确定的解密时间已经到达;三是定密时设定的解密条件已经达成。国家秘密的保密时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经审核认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一是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有关事项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二是定密时的形势、条件发生变化,有关事项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或者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事项应予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有权决定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包括原定密机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当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注意,保密事项范围中明确规定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原定密机关、单位认为需要解密的,应当提请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决定解密。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目前,电子文件国家秘密标志已有相关国家标准。 本期编辑:郭小欢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更多信息成都市保密协会CDCA2019
11-26
2024
新保密法详解读--国家秘密(三)
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保密人【新法解读】国家秘密(三)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第二十二条: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知识(三)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该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新法解读1 关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规定 一、确定知悉范围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二是最小化原则,在可能得情况下,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 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只有限定到具体人员,才能使国家秘密切实可控、可管,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国家秘密产生机关、单位无法将知悉范围限定到具体人员的,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应当限定到具体人员。第二十二条:国家秘密标志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新法解读1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标志的规定 一、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用以表明所标识的物品(载体以及设备、产品等)承载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并提示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必须标注密级、保密期限,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要求。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可以根据不同的载体形式采用不同的标注方式,但应当易于识别。如,书面形式的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地图、图纸、图表则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适当位置作出国家秘密标志。非书面形式的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载体,应以恰当方式在载体包装上标注。 国家秘密解密后,原定密机关、单位,使用以及保管该载体设备及产品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无法作出解密标志的,应当以其他方式对解密情况作出说明。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目前,电子文件国家秘密标志已有相关国家标准。 四、国家秘密标志的专用性。国家秘密标志专用于标注各类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 本期编辑:郭小欢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更多信息成都市保密协会CDCA2019
11-25
2024
新保密法详解读--国家秘密(二)
【新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保密人【新法解读】国家秘密(二)第十四条:国家秘密密级第十五条:保密事项范围第二十条: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知识(二)第十四条:国家秘密密级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新法解读1关于国家秘密密级的规定 一、国家秘密的密级,是按照国家秘密事项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以泄露后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为标准,对国家秘密作出的等级划分,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按照密级高低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也有利于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实现对等保护。 二、从泄露后的损害后果考量,规定了区分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原则和标准,为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提供了依据。“特别严重的损害”,一般是指泄露后会破坏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威胁国家政权巩固,或者使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等遭受巨大损失,其影响一般是全局性、战略性的。“严重的损害”,一般是指泄露后会使某一领域内的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影响一般是较大范围的。“损害”,一般是指泄露后会使某一方面的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其影响一般是局部性的。第十五条:保密事项范围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新法解读1关于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 一、保密事项范围的缺点、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 二、授权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修订、解释保密事项范围。保密事项范围一般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分别与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这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能够较为全面、准确掌握本行业、本领域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由其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更具有操作性。 四、确定保密事项范围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必要”,要求确定保密事项范围应当以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确立的国家安全和利益领域为基准,不得超过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要限度,准确划定本行业、本领域符合国家安全内涵要素的具体事“会项,做到国家秘密最小化,防止保密事项范围偏宽、密级偏高。理”,要求确定保密事项范围时应当进行利益衡量,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审慎把握密与非密的界限,确保该保的保住、该放的放开。“科学论证评估”,要求确定某行业或者领域保密事项范围时,应当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对本行业、本领域符合保密事项范围的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意见,全面评估具体事项泄露后是否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综合考虑与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的协调衔接,在此基础上起草该行业或者领域保密事项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情况变化”,主要包括保密事项范围内容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保密事项范围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因机构改革或者调整影响保密事项范围适用等情形。“及时调整”,是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取消不再需要保密的事项,变更有关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增补新出现的国家秘密事项。 在有关范围内公布保密事项范围是规定定密工作,加强定密监督的需要。 第二十条:国家秘密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新法解读1关于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一、确定保密期限,应当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类型性质、重要程度、时效需要及其他制约因素,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将保密期限规定在明确的时间内。在确定保密期限时,能够确定具体期限的应当予以明确。 二、对不同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分别限定了最长时限,即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三、明确保密期限的3种具体表现方式,分别是保密时限、解密时间、解密条件。保密时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如规定具体保密时限为5年,则从制发之日起满5年的,该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即届满;解密时间为具体日期或时刻,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的密时间为2030年5月1日,则到2030年5月1日该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到期。 四、特殊解密条件,即国家秘密事项经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一般情况下,国家秘密需经法定程序,解密后才能确定是否公开。 本文编辑:郭小欢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更多信息成都市保密协会CDCA2019
11-22
2024
新保密法详解读--国家秘密(一)
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保密人【新法解读】国家秘密(一)第二条:国家秘密的概念第十三条: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国家秘密知识(一)第二条:国家秘密的概念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新法解读1关于国家秘密概念的规定 国家秘密的法定概念由3个要素构成,一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三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2 一、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秘密,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根据涉及的利益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是国家秘密区别于其他秘密的关键所在。国家安全和利益,主要包括国家领土的万政府、主权独立不受侵犯,国家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不受破坏等。 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确定国家秘密是一种法定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依照法定程序”,是指根据定密权限,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做到权限法定、依据法定、内容法定、标志法定。 三、在一定时间内仅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在一定时间内”表明国家秘密有一个从产生到解除的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表明国家秘密应当而且能够限定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这也是秘密之所以为秘密的关键所在。第十三条:国家秘密基本范围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新法解读1 关于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规定 一、以列举方式规定国家秘密主要产生于政治、国防军事外交外事、经济、科技和政法等领域。这些领域中的事项,只有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即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才能确定为国家秘密。 二、明确政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关系。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各政党秘密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 本文编辑:郭小欢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更多信息成都市保密协会CDCA2019
11-21
2024
新保密法详解读--保密宣传教育,保密科学技术
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保密人【新法解读】保密宣传教育、保密科学技术第九条:保密宣传教育第十条:保密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保密科学技术第九条:保密宣传教育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新法解读1 关于保密宣传教育的规定 保密宣传教育是增强保密意识、学习保密技能、提高保密素质、加强保密能力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大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保密宣传教育的作用,对于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单位要根据形势任务需要,以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公务员和保密干部为重点对象,以党和国家保密工作优良传统、保密工作形势任务、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知识技能等为基本内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同时,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保密普法宣传和保密常识宣传,为做好保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主要是指将保密教育纳入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阶段教育过程。将保密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主要是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保密学院、培训基地等主阵地、主渠道作用。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旨在引导社会公众牢固树立保守国家秘密的意识,自觉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结合“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在全体公民中广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保密意识、普及保密知识常识,在全社会营造保密工作良好氛围。第十条:保密科学技术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新法解读1关于保密科学技术的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就是要围绕保密工作的需求,加强保密工作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理论研究和科研攻关,突破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创新成果,强化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真正把科研成果转化成为保密工作战斗力,进一步增强与高科技窃密相抗衡的技术能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就是要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新时代新征程,要继续将自主创新摆在保密科技发展的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制,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高保密科技能力,为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科技支撑。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是对保密科技创新的法律保障。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对保密领域知识产权予以保护,一方面,有利于激发保密科技创新主体的活力,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保密科技领域创新成果的高效转化。 本期编辑:郭小欢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更多信息成都市保密协会CDCA2019
11-20
2024
关于举办2024年第16期企事业单位涉密人员保密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4年第16期企事业单位涉密人员保密培训班的通知附件下载:附件1 2024.12企事业单位涉密人员培训报名须知.docx附件2 涉密人员培训报名表.docx联系方式联系人:培训部—郭老师、刘老师培训电话:028-61551838、19008209371成都市保密协会CDCA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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