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础性、源头性工作。及时、准确、科学定密,既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也是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然而,有的机关、单位应当定密而不定密,不应当定密而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这些漏洞和问题往往导致泄密事件的发生。
案例 101
过程稿件未定密 意识淡薄酿祸端
2021 年,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1 份内容十分敏感的涉密文件在互联网迅速传播,给相关工作造成被动。经调查,D 单位工作人员方某随领导参加上级单位涉密会议后,按要求整理了会议记录。按照定密管理要求,该会议记录应当确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方某也明知这一点。但是,其在涉密文件起草过程中,习惯于最后报送正式稿时才标注密级标志,过程稿均不标注,这份会议记录也不例外。方某起草后打印出来准备核校时,因家中临时有事离开单位,就随手将会议记录放在办公桌上。同事袁某来到方某工位找其他材料时,看到会议记录相关内容正是当时业内关注热点,因会议记录上没有任何密级标志,保密意识淡薄的袁某便将会议记录拍摄后发送至微信群,当天就被大规模转发,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袁某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 年,方某被给予记过处分。
案例 102
涉密资料未标密 口头交代须担责
2018 年,某国家机关下属报社工作人员方某从机关研究室干部孙某处领取 1 张存有 1 份秘密级材料的光盘,交接时,孙某口头交代 “仅作为内部工作参考使用”,但未在资料和光盘上标注密级。之后,方某将光盘交给报社微信组组长蔡某,但未转述使用要求,蔡某随即又转交给编辑徐某。徐某根据资料内容,撰写新闻宣传稿,经蔡某审核后在该报社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立即被多个自媒体公众号转载、解读、炒作,并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引发网友讨论,造成相关涉密内容大面积泄露。事件发生后,方某、蔡某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孙某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有关领导责任人员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 103
起草材料图方便 非密处理隐患深
某省保密检查发现,该省某机关干部姜某的非涉密工作计算机、个人笔记本电脑及 U 盘中存有多份涉密材料过程稿,且均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经查,姜某为图方便,多次在涉案计算机中起草涉密材料,并通过个人 U 盘、微信在多台计算机间互相传递材料,造成严重泄密隐患。事件发生后,姜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通报批评处理。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单位原始定密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机关、单位产生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但该机关、单位没有定密权或者定密权限低于该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权限限制。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规范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 “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 或者 “密级★解密条件”。
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来源:《以案示警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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