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详解读--保密管理(一)
2024-12-05 09:30:00



























































































贯彻落实保密法

你我都是保密人

【新法解读】保密管理(一)

第二十六条: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密品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禁止性行为


保密管理(一)


第二十六条: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新法解读

1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
第一款对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国家秘密载体从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到销毁的全生命周期必须纳入保密管理。
制作方面,要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
收发和传递方面,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使用方面,要根据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
复制方面,国家秘密载体复制应当履行审批、登记程序,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复印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汇编涉密文件、资料,要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保存方面,要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定期对保存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离岗离职前,要将使用和保管的国家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被撤销或合并的机关、单位应当将国家秘密载体移交承担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维修方面,要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要由本机关、本单位的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销毁方面,要履行清点、登记、审批程序,送交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机关、单位自行销毁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款明确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要求。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除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在保存、复制、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等关键环节,应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本款规定了3项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措施:
一是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安全可靠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二是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三是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密品保密管理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新法解读


1

      密品保密管理的规定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或者通过观察、测试、分析等手段能够获取所承载的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和产品,简称密品。如有关密码设备、需要保密的新型尖端武器装备,具有国际领先技术水平且需要保密的科学技术设备、产品,通过特殊途径引进的且根据约定需要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产品等。
《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对密品保密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定密方面,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同时明确保密要点。
研制、生产方面,外形或者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在研制、生产等过程中,应当对其采取遮盖措施或者其他保护性措施。
运输方面,密品在各环节的交接均应当履行严格的登记签收手续,记录签收情况的登记簿应当保存备查。
使用、保存方面,密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接触、使用密品。
维修、销毁方面,密品的检修和维修工作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此外,能反映密品国家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纸、图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密品的零件、部件、组件等物品,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均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禁止性行为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新法解读

1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第一项,列举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违法行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法途径和手段获取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是指无权接触、使用或者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个人或者组织,未经批准或者许可而非法占有、使用或者私藏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二项,强调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者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第三项,列举国家秘密载体国内传递的违法行为。普通邮政、快递、物流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可能造成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
第四、五项,列举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传递的违法行为。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传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控,坚持工作需要、规范审批、严格管理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对外交流合作各项工作开展。
通过列举形式明确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禁止性行为,无法涵盖所有违法行为。因此,第六项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期编辑:郭小欢

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更多信息

成都市保密协会CDCA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