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保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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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国家秘密(四)
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变更
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审核和解密
国家秘密知识(三)
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变更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新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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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秘密变更的规定
一、规定国家秘密变更的内容、条件和主体。国家秘密的变更内容包括密级的降低或者提高、保密期限的缩短或者延长、知悉范围的调整。三者既可以单独变更,也可以同时变更。本条所称“情况变化”,是指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改变,或者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已作调整。
国家秘密变更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定密机关、单位,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
二、规定国家秘密变更的通知。国家秘密变更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作出变更决定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审核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新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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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审核和解密的规定
一、国家秘密年度审核制度。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做到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必审核、信息公开前必审核、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前必审核。经审核,仍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履行程序予以解密;认为仍应继续保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不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但需要注意的是,解密不等于公开。
二、“保密期限已满”主要是指以下3种情形:一是定密时确定的保密时限已经届满;二是定密时确定的解密时间已经到达;三是定密时设定的解密条件已经达成。国家秘密的保密时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经审核认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一是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有关事项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二是定密时的形势、条件发生变化,有关事项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或者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事项应予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有权决定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包括原定密机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当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注意,保密事项范围中明确规定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原定密机关、单位认为需要解密的,应当提请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决定解密。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目前,电子文件国家秘密标志已有相关国家标准。
本期编辑:郭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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