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保密法
你我都是保密人
【新法解读】保密管理(二)
第二十九条:国家秘密信息保密管理的禁止性行为
第三十条: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管理责任和禁止性行为
保密管理(二)
第二十九条:国家秘密信息保密管理的禁止性行为
新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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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秘密信息保密管理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第一款“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者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
第三十条: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新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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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管理责任和禁止性行为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
新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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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管理责任和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本期编辑:郭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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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密协会CDCA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