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详解读--国家秘密(三)
2024-11-25 09:30:00


























































































贯彻落实保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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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国家秘密(三)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

第二十二条:国家秘密标志


国家秘密知识(三)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该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新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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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规定    

    

     一、确定知悉范围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二是最小化原则,在可能得情况下,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

     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只有限定到具体人员,才能使国家秘密切实可控、可管,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国家秘密产生机关、单位无法将知悉范围限定到具体人员的,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应当限定到具体人员。


第二十二条:国家秘密标志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新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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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标志的规定     


     一、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用以表明所标识的物品(载体以及设备、产品等)承载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并提示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必须标注密级、保密期限,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要求。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可以根据不同的载体形式采用不同的标注方式,但应当易于识别。如,书面形式的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地图、图纸、图表则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适当位置作出国家秘密标志。非书面形式的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载体,应以恰当方式在载体包装上标注。

     国家秘密解密后,原定密机关、单位,使用以及保管该载体设备及产品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无法作出解密标志的,应当以其他方式对解密情况作出说明。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目前,电子文件国家秘密标志已有相关国家标准。

     四、国家秘密标志的专用性。国家秘密标志专用于标注各类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



            本期编辑:郭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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